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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制

第七屇禾昇籃球聯賽

採用中學學界小組賽賽制

U18(中學組)/  U23(大專組)

各32隊 分成6組 每組4隊 

公開組

共18隊 分成4-5組 每組4-5隊

​每隊至少進行3-4場常規賽,再以小組首、次名晉身季後賽。


1.2      每場比賽分 4 節舉行,每 1 節為 10 分鐘。第 1  節與第 2 節, 第3節與第4節之間休息時間為 1 分鐘. 半場(第2與第3節之間)休息時間 3 分鐘 。

1.3     除暫停和第 4 節最後 2 分鐘外,其他情況一律不會停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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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於法定時間賽和,將採用 "黃金入球制" , 以首先得分隊伍為勝方。

 

2. 註冊球員
 

2.1      該隊之領隊或隊長,必須十八歲以上,負上監護人之責任。

2.2     每隊球隊註冊球員上限 15 人, 出場上限 15 人。報名後可以增加球員直至15人滿額為止, 不設刪除名額。


2.3     領隊有責任確保隊員名單上的姓名與參賽者相符,球隊嚴禁提供虛假及具誤導性的球員資料,一經發現,違規球員嚴禁出賽。該球隊有機會被取消資格,最終決定權都由大會決定。

 

2.4     註冊違規
         

           球隊若派遣未有註冊或被罰停賽球員出賽, 均作違反章程論。若即場發現違規球隊,該隊將會比判棄權論,而且罰款 500元。若首次違規球隊再次違規,將即時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並不會作出任何補償。 賽會特此聲明絕不接納任何領隊以「不知情」為理由,將有關責任推卸在賽會上,並交由賽會獨力承擔調查工作。各領隊貴為球隊管理人, 有責任對球員身份作出保證,並如實上報。倘若領隊對所屬球員有懷疑, 應避免註冊出賽, 以作為球隊管理層對賽事承擔。若初賽發現違規球員出賽, 一經查證將取消違規球員(曾代表該球隊)出賽所有場次, 全部判作棄權論,並不接納任何理由,以示公正。違規球員亦即時取消參賽資格。違規球隊將被罰款500元。 若季後賽開始後(即第一場季後賽開始),賽會發現勝出之球隊派遣「未有註冊」違規球員上陣,將即時取消參賽資格。違規球隊將被罰款500元。。即使該違規球員在初賽時段曾經上陣,賽會並不會就此違規事件替該組別再次排名,以免影響賽事流程及進度。另外,所有違規球員將被取消任何個人獎項,以示公允。

 

2.5    本聯賽不接受甲一球員,可接受一個甲二球員,大會角色屬於被動,若有其他隊發現後,並經查實後,大會將取消該球員資格,並取消該所有球員個人獎。

3. 獎 項

3.1     各季後賽組別分別設有冠, 亞, 季獎項, 各得獎隊伍均可獲獎牌。

3.2     大會並設有MVP、得分王、三分王、籃板王、助攻王、封阻王、偷截王及罰球王 ,8 項個人獎。 各獎分別計算所有賽事, 總數最高球員獲獎。

3.3     得分王、三分王、籃板王、助攻王、封阻王、偷截王及罰球王分組別計算,而MVP以所有球隊計算。

惟以上得獎球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球員參加的總場次必須達 3 場


(2)     如計算出現兩名或以上得獎球員,賽會將會計算兩隊對賽成績,以「勝者為勝」方案取出最後得獎名單。

 

4. 保證金

4.1     球季開始前參賽球隊需支付港幣五百元保證金, 作為球隊對賽事責任。賽季完結後將發還參賽球隊。

4.2     基於以下原因,球隊保證金將被充公以作賠償:

(1)      比賽時出現打架


(2)     未有通知賽會而無故缺席賽事(如因球員遲到而未能開賽,則不在此限)。

(3)     違規球員出賽

(4)     球隊在比賽中途棄權


 

5. 取消比賽資格犯規指引

5.1     若球員因打架或故意傷人,包括但不僅限於:
         ( 1 )      襲擊賽事職員、領隊、教練、參賽所有球員及觀眾
         (2 )     賽事委員會或裁判判定為打架或故意傷人行為
         (3 )     打架或故意傷人事件交由警方處理

         而被判以"取消比賽資格犯規",該球員將被即時停止參與賽會主辦任何賽事,直至該季度賽事完結為止,並考慮接受            或不接受該球員日後參與賽事資格(賽會主辦 任何賽事)。就上述打架或故意傷人之事故,而引致任何傷亡賠償,賽會 將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6.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指引

6.1     在一場比賽中, 同一球員第二次被判 "技術犯規" 或被判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即該次犯規當作 "取消比賽資格犯規" 處

理 (需即時離場), 違規球員未來一場比賽不可以參與。
 

6.2     在一季比賽中, 同一球員累積滿三次 "技術犯規" 或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 違規球員未來一場比賽不可以參與(累積滿後一場比賽)

 

6.3     若球員因上述情況而被逐離場, 賽會將以停賽一場為最低罰則,作為對違規球員紀律處分。若同一球員於同一季度賽事重複違反章則被逐離場,賽會將考慮取消違章球員參賽資格。

 

7. 技術犯規指引

7.1    球隊技術犯規

(1)     球員技術犯規

(a)     妨礙發界外球, 以致延誤比賽時間

(b)     對正在投籃球員作出非身體接觸犯規之騷擾

(c)      與職員、場監、記錄台職員或對手交談接觸時, 態度不洽當(若場內或場外球員發出粗言穢語,即時被判技術犯規)

7.2     執行技術犯規前裁判並不需要作出任何口頭警告。領隊、教練或球隊代表有責任管理球員紀律, 請各負責人注意。

7.3     在一場比賽中, 同一球員第二次被判 "技術犯規" 或被判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即該次犯規當作 "取消比賽資格犯規" 處理 (需即時離場), 違規球員需在下一場比賽停賽。

7.4     在一季比賽中, 同一球員累積滿三次 "技術犯規" 或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 違規球員需在下一場比賽停賽。


7.5     若球員因上述情況而被逐離場, 賽會將以停賽一場為最低罰則,作為對違規球員紀律處分。若同一球員於同一季度賽事重複違反章則被逐離場,賽會將考慮取消違章球員參賽資格。

 

8. 監督委員

8.1     若裁判員意見不一致時, 可參考其他裁判及監督委員意見, 或參考記錄台職員的意見後作出最終的判決。

8.2     有權提供意見給裁判員或記錄台更正錯誤。若涉及犯規執法上意見, 經商討後必須經由第一裁判作出最後判決。

8.3     有權對規則中未明確的事項作出決定。


 

9. 裁 判

由賽會指定註冊裁判擔任。



10. 更改比賽日期


10.1 球隊如在其他日子不能作賽, 必須在不少於10天前用領隊系統申請請假, 其他方式申請一概不接受。

賽會推出賽程後,賽程將未能更改。如需更改,提出的一方需支付手續費$800,唯此仍需要對方球隊接受改期才可以作實 。如賽會能安排其他球隊代替則此更改費用可以豁免。

10.2 若比賽當日的第一場賽事開始前2小時正懸掛八號風球/黑雨,當日賽事將全部取消,本會將另擇日期補賽。約三號風球或紅色暴雨警告,當日所有賽事會如期舉行

10.3 若場地不適合作賽,例如漏水, 籃框損毀等,則當日所有賽事取消, 由大會另行安排補賽日期。

10.4 若因特殊情況, 賽會有權通知各球隊改期作賽或另作編排, 如在比賽途中發生特殊情況, 球賽繼續與否得由當場球証或賽會全權決定。

 

 

11. 抗 議

11.1   大會不設上訴, 一切賽果及決定均以當場裁判的最後決定為準。


 

12.     投訴違規球隊或違規球員

12.1   若發現個別球隊派出未有註冊之球員或甲一球員出賽,投訴球隊之領隊必須以電郵方式提供充足資料(包括:未有註冊之球員於本賽事代表那一支球隊出賽、作賽日期、時間及 地點、賽事影片或圖片、並提出證據核實未來註冊球員之姓名及身份),本公司集合相關資料後,便會根據該季度賽制及章程,向未有註冊球員及違規球隊作出紀律處分。

12.2 


13. 附 註

13.1   請各球隊於開賽前 15 分鐘到場準備作賽。

13.2.1  於下列情況下,球隊會被當作棄權論:

- 球隊沒有到場 或

- 不足5名球員出賽 或

- 派出非登記球員出場

13.2.2   球隊一旦被判棄權,對賽對手將會視作以20比0勝出

13.2.3   裁判員鳴哨比賽結束後, 法定時間內任何球隊進行之友賽, 裁判員均不會執法

13.3   請各球隊領隊或負責人在有需要時, 必須勸導和管理在其後備席球員或觀眾的言行, 以免發生不愉快事件。

13.4  主隊(淺色)及客隊(深色)的球衣。 比賽前本會將會提示各球隊穿著深或淺色球衣進行比賽。

如球隊只有一種顏色的球衣,請球隊留意賽程。如雙方球衣顏色相同,則以主場(淺色)及客場(深色)為原則。 如需大會提供號碼布,請於比賽前48小時通知大會 作出安排。大會將徵收港元60元正作為清潔費用。

13.5   除本章程外, 賽例將依照國際籃球規則 2014 所執行。

13.6   大會不設有為球員購買意外保險, 故球員或在場教練員, 助理教練員, 替補員或隨隊人員在比賽期間意外受傷, 大會一概不需負責。

13.7   若球員或在場教練員, 助理教練員, 替補員,隨隊人員或觀眾受傷是牽涉打架, 大會必定會立即聯絡室內場館職員通知警方, 由警方去跟進打架傷人事件, 賽會亦會立即終止涉及打架球員參賽資格, 而不作另行通知. 牽涉打架球隊亦需要立即停賽, 並經由賽會處分後再作安排。

13.8   為保障所有參賽球隊安全, 大會將停止打架球隊參賽資格, 將保証金充公, 並保留對打架球隊追究賠償。賽會更不會對打架球隊作出任何賠償(包括發還參賽費)。

13.9   一經報名參賽球隊, 若球隊自行要求退出賽事, 大會已為該球隊留位並安排賽事, 故不會發還參賽費。

13.10   所有球隊必須於聯賽開始前支付所有參賽費用, 如未能如期支付參賽費用, 本會有權終止該隊所有比賽及沒收其所付之訂金及費用。

13.11     錄影帶、影片、圖片或任何視像、電子、數碼等設備,僅只供:

比賽結束後作教育(訓練)或檢討責任屬誰用途。

13.1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 賽會有權隨時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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